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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称斯德哥尔摩仲裁无效制砖机

2022-07-13

娃哈哈称斯德哥尔摩仲裁无效

娃哈哈称斯德哥尔摩仲裁无效2007-07-21 14:57:37 来源:2007年07月21日分享到:ref="http://>21世纪经济报道  7月20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知,娃哈哈方面早在数周前就悄然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称宗庆后个人与达能亚洲等三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合同而不是商事合同,不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范围。因此其请求法院确认当时协议中的仲裁约定无效,从而希望使达能方面针对宗庆后个人提起的仲裁无合法依据。

这样的法律策略显然与娃哈哈在"阴阳合同"上的策略一脉相承,其都将原先签订的协议放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进行评判,得出无效的结论。而本次诉讼则是娃哈哈方面第一次用法律手段实践这个策略。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包括娃哈哈在内,当时双方都是出于自愿签署协议的。

5月9日,达能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庭申请了8项国际仲裁,其中有一项就是针对依据上述服务协议,称宗庆后违反了协议中的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令人疑惑的是,双方均没有第一时间向媒体发布此事。截至发稿时,娃哈哈方面的发言人称,相关法律事务没有更多细节披露。而达能方面律师表示仍没有收到杭州法院送达的任何文件。该次诉讼的进程是否出现波折尚无法确知。

拉锯内容

在达能之前申请的仲裁中,针对宗个人仲裁主要是其违反了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

该项仲裁主要依据了合资之时达能亚洲和宗庆后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分别是"非竞争条款"、"保密协议"与相应的薪酬规定,其中包含着如是表述:"忠于职守,不使自己置于职责与利益相互冲突的境地"、"不与在业务上与合资企业竞争的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任何关系"等等。

由于宗本人担任了非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等职务,达能据此认为其违反了服务协议的规定,并向斯德哥尔摩商会申请仲裁。

而娃哈哈方面在本次诉讼请求中表明,由于中国劳动法规定此类劳动合同如有纠纷,应该先去劳动局下属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当时去斯德哥尔摩仲裁的约定本身就违反了中国劳动法的规定。

长期关注达能娃哈哈纠纷的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解释说,商事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商事合同是个人作为股东或者经营一方与其他方签订的合同,适用商法。而劳动合同是个人作为公司的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适用

记者查阅了,该法总则第一章第二条显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这说明娃哈哈请的专业律师开始发挥作用了。"刘春泉评价说,这样的反击在法律上很有杀伤力。

适用法律

在这个案例中,显然出现了究竟应该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

"中国劳动法中没有劳动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说法。"刘春泉律师称,劳动纠纷到斯德哥尔摩去仲裁有悖常理,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先在劳动部门下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而达能律师给本报的回复中,则引用当时条约的条款回击称,1996年2月29日和2003年6月29日,达能-娃哈哈企业的股东,以及部分合资企业(包括达能亚洲,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宗庆后先生两次签订了服务协议,该协议清楚地规定了宗庆后先生不能与合资企业竞争的非竞争条款。在过去10年中,根据该协议,宗先生也为他向合资企业提供的服务,以及非竞争条款,相应得到了丰厚的酬劳。

记者查阅了这个关键性的服务协议发现,协议的一方包括了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达能亚洲,另一方为作为董事的宗庆后。本次诉讼中的被告是否包括娃哈哈集团和娃哈哈实业尚未可知。

达能方面称,宗先生在6月7日发布的公开信上,说"斯德哥尔摩是一个公正的仲裁机构,不会因为你的肤色相同而偏袒你,必定会作出公正的裁决。"因此"要养精蓄锐到斯德哥尔摩与你去讲理了"。所以达能方面不能理解为什么宗先生又一次改变了自己的想法。

最引人注目的是,如果娃哈哈方面胜诉,一个来自于中国法院的判决是否会影响到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仲裁管辖。一些不愿公开姓名的相关律师称,此前并无先例可循,这次的法律判决显然会对于中国今后的类似案件起到重大影响。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娃哈哈方面胜诉,则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法律效力将不会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这势必影响到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而在此前,娃哈哈已经开始了法律车轮战,其分别向沈阳市中院和吉林市中院提起对于达能方面3位董事的诉讼。诉讼原因在于这三名董事存在同时兼任包括乐百氏在内的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董事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条款。

僵局与破局

目前摆在双方面前还有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在现阶段,谁有权主持公司的运作?

6月6日,宗庆后辞去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长一职。次日,达能任命合资公司原副董事长范易谋临时接替董事长一职。

据记者了解,在合资企业的五位董事中,两位中方董事始终没有签字承认董事长变更,所以在内部意见不能统一的情形下,上述行动也没有上报外经贸局批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的变更必须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因此该项人事变更是否有效尚存怀疑。

除去董事长的更替之外,公司事务的决定权交替还包含了公章的交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等方面。在这些还没有交接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双方各执一词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这是达能娃哈哈纠纷中可以预见的后果之一,比如出现董事长是范易谋,但是公章还在宗庆后那里,这样就会出现'公司僵局',无法确定究竟哪一方能够代表合资企业。"一位接近该事件的法律人士称,这样的僵局在一般的商业纠纷中非常常见,容易使公司的控制权之争陷入死结,并导致一系列相关法律事务难以开展。

而在公司僵局出现的情况下,一般"破局"的最佳方式就是由第三方介入此事。据达能方面人士称,此前有媒体报道有第三方企业介入此事部分属实,包括东方高盛在内的数家投行确实曾与达能方面接触,希望由其出面做一个财务安排,使得娃哈哈非合资部分股权从娃哈哈过渡到该第三方再注入达能。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在那个时点上,达能十分欢迎这样有惯例可循的解决方案,"但关键是当时所提供的财务安排很难取得娃哈哈方面的认可。"在资本介入失败之后,似乎只有来自政府的力量成为最有可能破局的外力。

"这其实是一个面子问题,无论是娃哈哈和达能都需要一个下台的方式。"上述人士表示个人意见称,据其了解不仅宗庆后需要一个收场方式,达能方面的管理层也需要一个对股东的交代。

事态发展至此,娃哈哈合资公司僵局似乎业已形成,如何破局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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